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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3年期滿 免強制出境

2014-10-01

外勞3年期滿 免強制出境

避免人力空窗期 明年實施

外勞工作滿三年須強制出境再入境,立委提案修法放寬。資料照片

【唐鎮宇╱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已實施二十多年的「外勞工作滿三年須強制出境再入境」規定可望放寬,想聘用同一外勞的僱主不但可避免出現人力空窗期,外勞也可省下數萬元仲介費,如本會期順利三讀,最快明年可實施,近五十三萬名外勞及其僱主可望受惠。

可省數萬仲介費

勞動部表示,目前規定外勞來台工作最長可達十二年,但每三年須出境後再入境,以免變相成「移民」。但每次外勞出境,再回台灣時不但得再支付數萬元仲介費,仰賴外勞照顧的僱主也得忍受無人照顧的空窗期,有立委因此提案刪除規定。
勞動部官員說,因《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排除藍領外勞「在台工作五年可取得永久居留證」,外勞若不出境,也無法取得永久居留證,因此勞動部支持這項修法。
不過勞動部官員強調,前提是「僱主仍願意續聘」,外勞才可不用出境,此項規定產業外勞、家事外勞一併適用。至於外界擔心因此變相剝奪外勞放假、返鄉探親等權利,官員說,產業外勞適用《勞基法》,放假皆須符合法令規範;家事外勞放假權利則在勞動契約中明定,若僱主不讓外勞返鄉,可向勞動部申訴。 

 

民眾:支持修法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表示,外勞每出境一次,就得支付數萬元仲介費,造成外勞不小負擔,對修法樂觀其成,但目前仍無法律規範家事外勞休假權益,申訴無解時仍須告上法院,勞動部無法介入,政府應盡速立法保障家事外勞休假權。
家有聘請外籍看護工的張小姐說,外勞每出境一次少說要兩、三周,身障者對照顧者易產生依賴,這段期間本國照護工貴又難找,支持政府修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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