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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及應檢具文件

2019-12-26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今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詳附件1),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財政部表示,上開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應符合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2),說明如下: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08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評估醫院資訊詳附件3)。
(三)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上開規定追溯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宣導並設立諮詢窗口(詳附件4),供民眾詢問相關問題,使新制順利實施。【消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新聞連結: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11280001&t=TaxNews&mserno=201912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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