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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及應檢具文件 2019-12-26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今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詳附件1),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表示,上開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應符合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2),說明如下: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三、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上開規定追溯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宣導並設立諮詢窗口(詳附件4),供民眾詢問相關問題,使新制順利實施。【消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新聞連結: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11280001&t=TaxNews&mserno=20191209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