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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漁工不受勞基法保障 勞團呼籲納管

2017-08-15

~漁業署今日召開會議討論境外聘用的外籍漁工管理辦法,但門外有勞團召開記者會抗議,認為新的境外漁工管理辦法今年1月才上路,新法還未見成效,就急著要修法,質疑是為了討好雇主,拒絕參與替會議背書,更訴求讓境外漁工納入《勞基法》管理,不僅薪資福利受保障,也有完整的勞資糾紛申訴管道。

 


漁業署新制訂的漁業三法在今年1月20日實施,其中《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保障薪資每月薪資450美元(約新台幣1萬3000元)、且每日需休息10小時、每月應休息4天,但新法上路後,包括業者、漁工仲介等都還有不同意見,因此漁業署在今(14日)上午召開會議進行溝通。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目前外籍漁工分為「境內聘僱漁工」、「境外聘僱漁工」,境內聘僱者主要從事近海漁業,境外聘僱則從是遠洋漁業,境內聘僱者適用台灣《勞基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薪資福利受《勞基法》保障,也適用勞動部的勞檢體系及勞工申訴管道,反觀境外聘僱者,依《漁業法》受漁業署管轄,漁業署沒有專業能力可落實勞檢,讓境外漁工面臨極大的剝削與威脅,發生勞資爭議時,也沒有任何申訴及求助管道。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莊舒晴表示,雖然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規定境外漁工每天要休息10小時,但但協會接獲陳情個案,很多都是一次工作就是20小時,甚至1到2天都沒得休息,顯示漁業署空有法規,卻難以落實,協會訴求,境外聘僱漁工應比照境內聘僱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由勞動機關落實勞檢。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漁業署大約有70個海外基地,但只有2名人力在做檢查,且檢查是針對漁業項目,並非勞動檢查的專業人員,漁業署明明沒能力管,卻硬要把境外漁工的管理職責握在手上,明顯是為了護航遠洋漁業者,因為一旦放手給勞動部管理,遠洋漁業者將被《勞基法》約束,勢必會跳腳。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表示,漁業三法也包括對境外船員雇用的管理辦法,針對工時、工資、保險等都有提出規範,今天開會主要僅是傾聽各界的意見,讓法令制度更好更完善,有關勞工權益及人權價值的保障絕對不會修法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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