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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也有60天尋職期? 勞動部規定這麼改....

2016-12-27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刪除外勞聘僱期滿免出國規定,勞動部配合修正外勞轉換雇主及相關管理規定,明定雇主必須在外勞三年工作期滿二個月前告知是否續聘,若不續聘,允許外勞可直接在國內轉換雇主,且可以轉換行業(如原來是產業外勞,可轉為看護工),但外勞應在期滿14天前確定找到新雇主,否則期滿就要出境,相關修正已經生效。

勞動部強調,目前外勞一次核發工作許可期間為三年,由於期滿不再需要出境,但希望勞雇雙方可事先確定是否續聘,以便後續安排,因此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要求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協議是否續聘,也就是最快四個月前、最慢兩個月前要告知外勞。

以往外勞來台工作,只能從事原來許可業別,除非是人口販運、性侵被害者等人可以轉換業別工作,但考量外勞期滿免出境後,未獲續聘外勞必須重新找雇主,因此修改規定放寬讓期滿外勞不以原從事行業同一工作為限,亦即可以轉換業別工作,例如原本從事產業外勞可轉為看護工。勞動部表示,雖可跨業換工作,但若要從事看護工依規定要有90小時受訓證明,仍應具備相關資格才能跨業。

期滿未獲原雇主續聘之外勞,必須在獲得轉換雇主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14天內,辦理轉換作業;為避免外國人在台人數增加及管理需要,期滿轉換外勞若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或工作時,不得申請延長轉換,但若外勞在聘僱許可屆滿前確定找到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經勞動部核准者即可延長轉換。

如果雇主確定續聘原外勞,且勞資雙方在外勞工作期滿前就已簽署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已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者,雇主不可事後反悔撤回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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