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越南外勞小花,被台籍工人以拍屁股等方式性騷擾,她向雇主反映,雇主卻置之不理,台中市政府裁罰雇主十萬元,雇主卻認為小花是假借被性騷擾,來達到轉任其他工廠的目的,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論性侵害是否有證據,只要提出來,雇主就要立即處置,小花的雇主卻無適當措施,判決雇主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越南女外勞小花(化名)去年元月被台灣籍工人摸身體、拍打屁股,還有講不堪入耳的話調戲,雇主卻無任何措施,她在去年一月八日向勞動部投訴,台中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於去年四月評議,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雇主十萬元,並刪減一名聘僱外勞許可。
雇主認為外勞假借性騷想換工作
市府勞工局去年一月八日安置小花,小花卻在去年三月十二日從安置場所逃逸,三個月後被查獲遣返,雇主認為,小花沒有被性騷擾的證據,案發後還告訴雇主,如同意她轉出,她就不追究性騷擾,她是假借被性騷擾,達到轉任其他工廠的目的,台中市府應撤銷十萬元罰鍰等處分。
雇主「無適當措施」被判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論性騷擾是否有足夠證據,雇主都應即時啟動申訴調查處理機制,以免小花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被侵犯,小花的雇主並未採取適當措施,據此判決雇主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