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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安費申訴6成3以帳單送達爭議最多

2016-08-01

勞動部指出,近來接獲雇主收到就業安定費帳單時反應計費有疑義;或因已搬離原住處、營利事業登記地址變更、帳單地址有疑義等未能收到帳單,致無法依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而遭加徵滯納金之情形。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105年1月至4月間就業安定費相關申訴案件共223件,申訴事由以帳單送達爭議案件最多,約占63%;其次為就業安定費計費疑義案件,約占17%。
另針對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勞動部說明,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至於雇主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間,僅將外國人責付仲介管理,尚未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則須持續計費。
勞動部指出,雇主若是因搬家或是帳單地址有誤,導致無法在期限內繳納就安費而遭加徵滯納金之情形,雇主可敘明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對就業安定費計費及滯納金加徵有任何疑義,可依勞動部「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規定,填寫「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申訴書」,詳述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已搬離原留帳單地址之房屋買賣、租賃契約或搬遷證明;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核定函;誤入他人就業安定費專戶之繳費收據正本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撤銷或廢止原核定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倘經核定同意更正金額,雇主已無欠費且有溢繳情形者,可於次期就業安定費中抵扣,或填寫退費申請書申請退費。但以未收到就業安定費帳單為由申訴減免滯納金者,不論減除與否,均以一次為限。
依就服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就安費應於每年2、5、8、11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30日,如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未繳就安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安費30%為限。如未收到就安費帳單,或對就安費計費有疑義可電洽:02-89956000詢問。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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