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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首季雇主違反就服法有784件

2016-05-24

根據統計,105年第一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784件,較去年同期成長3成;勞動部重申,雇主不可將外籍看護工借給他人,或是帶至營業場所工作等,第一季被查獲168件違法,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勞。
根據資料,105年1月至3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784件,較去年同期587件、增加197件,另廢止聘僱44件較去年同期50件、則減少6件。
雇主違法行為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最常見,勞動部說明,105年第一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308件、較去年同期224件,增加84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31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共有168件,其中指派許可以外工作較多有124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2件。
同時,針對有問題個案勞動部將會要求被看護者赴醫院再次複評,以審視病患是否已康復不再需要外籍家庭看護工照料。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95件、較去年同期82件、增加13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7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23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21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4件違反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還有1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至於以往常見被雇主非法扣留或是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則無人違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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