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公佈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新增規定雇主首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須參加聘前講習,以讓雇主及家庭瞭解法令規定及可運用的政府資源,協助家庭作好聘僱外國人心理準備,對此,勞動部擬定相關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草案,雇主或其共同居住親屬可選擇臨櫃、團體或是網路講習,講習方式以觀看影片1小時,聘前講習規定預定7月1日上路。
總統104年10月7日公佈《就業服務法》增訂第48條之1條文,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配合新規定,勞動部將在105年4月前規劃辦理實體講習、線上學習、到宅講習等多元方式,以便利民眾完成講習及申請作業。
勞動部已擬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是家庭幫傭之聘前講習實施辦法」草案,近日預告,民眾有意見者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陳述。
根據草案內容指出,初聘家庭看護工或是家庭幫傭的雇主,應在申請聘僱或是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雇主若無法參加講習時,可由與被看護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抑或是受雇主兼被看護者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如在臺無親屬之老人,委由朋友處理)。
草案規定聘前講習有3種方式辦理,雇主擇一選擇參加,「臨櫃講習」是雇主或代表可至公立就服機構參加;「團體講習」則是參加人數達10人以上者,可以預約方式至地方政府指定場所參加講習;「網路講習」則是至勞動部所建立的聘前講習網參加。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是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件,以供核對;至於屬於與被看護人具有親屬關係或是雇主的朋友,除本人身分證件外,還應提供切結書證明其屬共同居住親屬(或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或代雇主行使對外勞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草案明定聘前講習單位對於完成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列印完訓憑證,勞動部可自網路查知完訓紀錄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是接續聘僱許可時免附該證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