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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最長工作期 擬延至15年

2014-12-26

有民眾陳情,許多外籍家庭看護工長期與被照顧者及家庭相處,已建立信賴關係,因法律規定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限最長12年,立委江惠貞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將外勞在台期限延至15年,目前正在連署階段。

據了解,勞動部傾向同意延長外勞工作年限至15年,但不贊成進一步取消年限。勞動部認為,若取消年限,外勞將在台持續工作至年老無力負荷時,屆時恐衍生照護、醫療或遣返等人權問題,因此持保留態度。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製造業、看護和幫傭等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在台工作許可期為三年,屆滿後須至少返國一日,雇主可再申請展延,但累計在台工作時間不可逾12年,是因擔心停留期間過長可依法申請入我國籍。

江惠貞認為,對家庭看護工而言,長期相處必然會與被照顧者和家人建立信賴關係,若要重新適應另一個人,並不容易。另外,產業外勞在台工作12年,已具備一定程度的純熟技能,也獲雇主信賴,若無法繼續聘用,也是人力資源的損失。

江惠貞說,國籍法已通過修正,將外籍勞工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外,因此沒有外勞工作期限太長因而可取得我國籍問題;工作年限一律延長,也不會造成外勞人口總數增加,排擠

 

國人就業市場情況;且工作許可三年期滿後,也有一定的續聘條件與審查程序,並非可任意留在國內工作。

台灣開放外勞已逾20年,2012年雖延長外勞在台工作期限至12年,但部分外勞工作期限又將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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