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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不會說國語…配到爛通譯 慘過遇到恐龍法官

2017-08-15

~以前教科書中裡的吳鳳故事雖已被刪除,但吳鳳在清朝時被派來台灣,因他通曉台灣原住民語言,被派來台灣擔任「通事」,相當於目前法庭裡的通譯。

 

法庭上,法官席下方的座席上掛著「通譯」牌銜,原本是為擔任法官與不通我國語言、喑啞人士間溝通的橋樑。

 

 

● 法庭裡為什麼有通譯?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是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當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和其他有關係的人,如果不通曉國語,就有賴通譯傳譯;除語言隔閡外,包括聽覺、語言障礙者,都可透過通譯在法庭上尋找正義。

 

日據時期初期,台灣懂得日語的人少之又少,日本人統治台灣,但禁止台灣人讀法、政學科,自然要找通曉日文與台灣人講的語言者居間溝通,通譯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台灣光復後,許多法官都是外省籍,聽不懂閩南語或客家話,反之,民眾也聽不懂國語,通譯的角色也不容忽視。

~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法院需要「通譯」幫忙翻譯的機會遽減,加上國語教育的普及,我國籍者除了年長者外,幾乎沒有不會說國語的,法庭上的溝通不成問題。

 

高院法官邱忠義表示,雖然多數的法院開庭平常不需要通譯幫忙,但桃、竹、苗地區客家人口多,連江縣民慣用福州話,有些法院轄區常有原住民的案子,當地法院通譯仍有其功能。

~「我在台灣已得到應有的懲罰,銀行也扣押了我的房子,自己負債累累,除了法院的判決,我的人生可以說就是這樣子了!」去年一銀盜領案,落網的羅馬尼亞籍男子米海爾在法庭上娓娓道來心路歷程,將他說的話翻成生動中文的,就是法院的特約通譯。

 

隨著台灣日趨國際化以及地緣位置,不只因結婚而來台的新移民增多,為數龐大的東南亞籍外勞、看護與漁工,難免會涉及司法案件。這些外籍人士多半中文不熟稔,卻也凸顯出法庭原有「編制內」的通譯既不能通、也不能譯的窘境。

 

司法院表示,現有的通譯工作權不能不保障,但已遇缺不補;司法院鼓勵既有的通譯能多習外語,例如三等通譯若欲升二等,可能要具備日語或其他外語等能力。

 

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顧問李振輝、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主任阮文雄都是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成員,兩人都對通譯制度提出建言。因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此類司法弱勢者在參與司法程序時,溝通、理解障礙,將影響司法「近用權」。

~高院法官陳憲裕指出,特約通譯沒「一路用到底」有好處,畢竟外籍當事人通曉的語言,國人並不熟悉,若在偵、審或各審級當事人的說法差異太大,恰可檢驗哪個環節的通譯出問題、翻譯是不是如實譯文。

 

有法官遇過一名巴基斯坦籍甩餅攤販,因被控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上法院,一審遭判刑8月,上訴時,他抗議「你們找的通譯是我仇人」,要求換人。

 

不少法院都會找外配擔任通譯,不過,實務上也出現有些外配「不想得罪同鄉」,拒絕接某些案件。

 

目前全國法院建置的特約通譯共計有18種語言、共238人,其中最多的是越南語通譯,有52名。基於法官獨立審判,法院的特約通譯選用不囿於名單。

~高院書記官長黃麟倫表示,法院不定期招募通譯,許多通譯是取得我國籍的新移民,她們認為能當通譯,不只是貢獻一己之力,還覺得光榮。但特約通譯屬「備用」性質,不可能期待案件源源發生且接案,沒有特約通譯是以此維生。

 

目前法院通譯是以「件」計酬,最多可領取5千元,但有些通譯程度優秀,或案件涉專業領域、案情複雜,司法院為使通譯報酬合理化,已著手修改「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未來擬將最高報酬提高至7500元,讓具較高語言能力證明者能獲得合理報酬。

 

為讓通譯傳譯精準,司法院計畫加強教育訓練,除在法官學院的通譯教育課程規劃更進階的專業訓練,並加入法庭實務模擬課程,讓通譯了解在法庭上的職責、倫理與傳譯須具備的法學知識。

 

檢察官杜慧玲認為,除了加強通譯的法律訓練,也應開相關課程給司法官,並在開庭前給通譯足夠準備時間,才能發揮功用。

 

司法院希望,大學新設的東南亞語文學系能推動司法通譯人才培訓課程,並研擬提供學生到法院見習通譯開庭流程,擴充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

~法院組織法第96條規定「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大家熟知的是書記官穿黑色法服,領、袖及對襟鑲藍色邊的是法官、紫色是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用綠色,律師鑲白色。

 

同樣會出現在法庭上的通譯被忽略,沒有「法服」可穿。

 

通譯若穿無領服飾上班,常變通戴上假領(圖)。 記者賴佩璇/攝影
通譯若穿無領服飾上班,常變通戴上假領(圖)。 記者賴佩璇/攝影

 

 

不少地院目前由替代役男擔任通譯,穿著替代役制服站上法庭,有的通譯穿著像「志工」的背心;台灣高等法院特地設計一套鑲棕色線條的法袍,視覺上「融入」法庭成員服飾。不過通譯的色條與審、檢、辯的12公分寬鑲邊不同,在胸前比書記官的黑色法服多了條縱向的棕色色條。

 

因法服為「V」字領,台北地院要求通譯必須穿有領子的衣服,避免不雅觀、不莊重;有些通譯若穿無領服飾上班,變通戴上假領子、蕾絲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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