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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聘僱漁工適用勞基法 民間熱官方冷

2017-01-12

~許純鳳 / 台北報導

同樣是勞工、同樣是漁工,讓境外聘僱的漁工,和境內聘僱的漁工一樣適用勞基法,或者乾脆廢除境外聘僱,究竟有何窒礙難行之處?勞動部官員昨天在一場公聽會中表示,境外簽訂契約的外籍漁工應優先適用國外勞動法令,但與會學者、民間團體認為,船艦視為國土延伸,漁工無論在哪裡上船,都應該受到勞基法的保障。雙方認知落差極大,仍無共識。

 

去年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發生印尼籍境外聘僱漁工 Suprianto 疑似遭虐致死案,最近因媒體大幅報導,使得外籍漁工勞動條件和管理問題引起關注。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昨天舉辦「政府如何跨部會合作改善漁業漁工勞動權益」公聽會,找來勞動部、漁業署、外交部、法務部等相關政府機關,與民間勞工團體、學者等對話。

 

立委林淑芬(左)辦漁工公聽會,有勞工團體代表與學者提出境外聘雇漁工應回歸適用勞基法,勞動權益由勞動部主管而非漁業署,勞動部次長郭國文(中)等人認為窒礙難行。
立委林淑芬(左)辦漁工公聽會,勞工團體與學者提出境外聘雇漁工應回歸適用勞基法,由勞動部主管而非漁業署,但勞動部次長郭國文(中)、科長茆昔文等人認為窒礙難行。

 

勞動部次長郭國文被點名上台時表示,「境外漁工」是「境外聘僱、境外工作、境外解聘」,而引進外籍勞工的法律依據《就業服務法》是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的勞工,勞動部初步研究認為「不宜擴張解釋」。勞動部科長茆昔文也解釋,境外僱用的漁工,並非在國內成立勞動契約,目前行政機關的見解很難主張境外成立的勞動契約,可以直接適用國內的勞動法令。

 

但林淑芬強調,就是因為認為不應該再有「境外聘僱」與「境內聘僱」的差別待遇,希望廢除境外聘僱制度。漁業署長陳添壽則回應,外籍漁工全部改為境內聘僱,提升漁工福利待遇,對於產業永續應該是有幫忙,但遠洋漁船部分「必須再跟業者溝通」。

 

境外聘僱漁工歸漁業署管理 遭質疑顧產業不顧勞工

TIWA專員許惟棟
TIWA專員許惟棟

「台灣遠洋漁業,在全球排名名列前茅,但這卻是建立在剝削『境外』漁工之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許惟棟認為,由漁業署管理境外聘僱漁工根本不恰當,因為身為管理產業發展的單位,和勞工權益牴觸,常會發生球員兼裁判的狀況。

 

許惟棟也提到日前在漁業署和官員對談時,副署長不斷提到,「手心手背都是肉,要照顧漁工,但也要顧及產業發展。」再從法律層面來看,刑法第三條的屬地主義,將船艦視為國土延伸,既然如此,漁工無論在哪裡上船,都應該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針對改善境外漁工的勞動問題,漁業署曾經對外表示,明年一月二十號,依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會上路,可以大幅改善外籍漁工待遇。但許惟棟指出,該管理辦法的第二條:「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外籍船員薪資應符合其來源國可接受之標準。 」如此一來,各國漁工薪水不一,「有人權可言嗎?」他也質疑漁業署沒有落實法令的決心。

 

邱羽凡:訂定更周延海上勞動保障前 應先回歸勞基法

勞動法學者邱雨凡
勞動法學者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邱羽凡表示,境外聘僱漁工沒有不能適用勞基法的問題。她質疑目前政府根據聘僱方式不同,決定境外聘僱漁工不適用勞基法,而用幾個簡單的行政命令,來做勞動權益上的妥協,導致發生職災甚至死亡時,得不到保障。

 

邱羽凡強調,即使勞基法第三條有所謂「窒礙難行」的例外,但勞基法施行細則對「窒礙難行」卻無任何解釋。在無法講清楚的情形下,不該先排除包括外國漁工在內的任何人,適用我國最低勞動條件的標準。

 

邱羽凡也以德國為例指出,德國認知到海上勞動具有特殊危險性,所以訂定更嚴謹的海事勞動法,用154條法規,保障海上勞動者的工時、安全防護、職災等權益。因此不用勞基法並不是因為「窒礙難行阻礙產業發展」,而是要有更周全的保障。

 

此外她也提醒,不管是目前已經適用勞基法的境內聘僱漁工,以及如果外籍漁工可以一體回歸適用勞基法保障,都不該反其道而行被「丟」入84-1條責任制,在各行業適用該法條的審查標準也尚未明確化,「這樣只是將問題丟到另一個黑洞當中。」

 

阮文雄披露越南境外漁工血淚

阮文雄神父
阮文雄神父

「在船上受虐時,只有一條路,就是跳海。」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主任、神父阮文雄,則在公聽會中轉述台灣漁船上一名境外聘僱越南漁工的心聲。

 

阮文雄說,今年辦公室曾經收容11位境內聘僱漁工,其中7位曾經以境外聘僱方式在遠洋漁船上擔任漁工。他們提及,在遠洋漁船工作被當成奴隸對待,管理者可以任意扣住他們的手腳、毆打他們,還要隨時上工,工時也不受規範。他說,漁工當中有些從馬來西亞上船,船隻駛回到台灣時,多半會被帶到陸地上的空屋鎖起來。還有人在巴布亞新幾內亞靠岸時,不知何故被漁船「丟包」,身無分文,尋求台灣外館協助時,又因護照、契約、海員證等上船時就被扣留,困難重重,吃足苦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民間團體也同意海上勞動有不同於其他勞動型態的特性,不同漁業類型的海上勞動也有極大差異。但政府應儘快向學者、民間團體、漁工代表諮詢,是不是要針對海上勞動訂定勞基法專章,或以專法處理。而不論專章或專法,都應參酌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最新規定,給予漁工最起碼程度的工作條件、住宿、飲食、職業安全衛生、健康醫療與社會保障。

 

黃怡碧批評,台灣對待外籍漁工的方式已經被綠色和平、國際勞工組織交相指責,「連中國這樣一個人權紀錄不光彩的國家,都可以禁止中國漁工輸入到台灣,這是我們覺得很有面子的事情嗎?如果連東南亞漁工都照顧不好,請問這個政府有什麼臉說它要做新南向政策?」

 

包括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都提到,台灣不論是以境外聘僱漁工為主的遠洋漁業,以及以境內聘僱為主的近海漁業,外籍漁工遭到剝削的情況都很嚴重,許多漁工實際上皆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但是台灣官方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卻相當陌生。他們認為各地勞政單位、警察、移民署、調查局、海巡署等機關人員,都應立即加強這方面的訓練。

 

此外,關於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申訴管道不暢通,汪英達也要求政府,除了加強勞檢,也要教外籍漁工使用電報、無線電及衛星電話,以便急需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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