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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外勞 雇主應確實辦理健檢等事宜

2016-05-24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外勞雇主,引進外勞後仍須依限期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聘僱許可等事宜,如外勞有行蹤不明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也應於3日內書面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勞工局強調,如未依規定辦理上述法定事項,即使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但因雇主依法負有管理責任,仍須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面臨3萬元至30萬元罰鍰,提醒雇主了解並確實遵守相關規範。
該局指出,實務上最常遇到雇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帶外勞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大多雇主都會解釋因太忙而忘記,或是已經委託仲介,是仲介忘記辦理。該局提醒,就服法是規範雇主在外勞管理所應負擔的責任,即便已經委託仲介辦理,但若違規的情事屬實,雇主也不會因過失,以及已委託仲介而免除違法事實。
勞工局特別列出雇主引進外勞後所應辦理的程序,其中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入國通報,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縣市政府將在3個月內至外勞工作所在地進行訪視,了解雇主是否確實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執行;未依規定辦理通報,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外勞入國後3日內應辦理首次入國後健檢,之後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勞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檢;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縣市衛生局將通知勞工局,罰鍰為6萬元至30萬元。
此外,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應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如未申請等同聘僱非法外勞,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等逃逸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未按時辦理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經通報入出國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雇主可申請遞補,其餘業別為6個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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