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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指使外勞工作 被取締罰錢移送強制執行

2014-06-0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近日針對雇主因違反就業服務法遭罰款新台幣3萬元的案件予以強制執行。起因是這位林姓雇主以家庭看護工名義,申請雇用印尼籍外勞,許可到家裡來照顧年邁體弱的父親。但林姓雇主在市中心有開設清粥小吃店,因有時店裡客人多忙不過來,就偶而指派這名負責看護的外勞,來這間小吃店幫忙店內清潔、打灑及販賣物品的工作時,被警方當場查獲主管機關就依違反就服法來開罰3萬元。 

 社會上很多雇主雖然有合法申請外勞,例如申請的外勞是許可從事看護
行動不便的老人,但雇主常因疏忽或不熟悉法令規定,指派外勞違法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例如幫忙接送小孩上下學、到雇主開設的店裡幫忙等等,例如媒體報導於103年1月7日,銀色夫妻宋達民和洪百榕帶1對兒女到大佳河濱公園玩,身旁跟著提著大包小包的外傭,直擊宋達民面露不耐、大聲指揮外傭來回奔走,外傭集人肉衣架和隨侍僕人,經主管機關市府勞工局認定宋達民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本件嘉義分署的案例林姓雇主也是相同情形,被開罰3萬元後但拒不自動繳納,而被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移送到嘉義分署來強制執行他的財產。 

 依據就服法相關規定,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主要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日常
生活所必須之相關工作,例如: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備餐、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即可視為許可工作之範圍。反之,若外勞所從事的工作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從事照顧小孩、溜外出提行李,甚至幫忙顧主從事開店做生意的工作等,明顯與所核准之工作項目不符,就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應依就服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至15萬元並限期改善;如有再犯,就會依就服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廢止外勞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呼籲雇主勿將看護工借予他人從事清潔工作,或指派協助商業產品販售等與照護無關工作,以免觸法被罰款後遭受強制執行,嘉義分署對於這類非法雇用外勞遭罰款的強制執行案件,一定會強力執行,展現執行正義,這樣才可以保障臺灣人的就業機會,而社會大眾如發現有外勞所從事之工作範圍有疑義時,可以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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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指使外勞工作 被取締罰錢移送強制執行-生活消費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40605/12604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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